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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孙喜柱诉被告吉林市睿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喜柱,吉林市睿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原 告 孙 喜 柱 诉 被 告 吉 林 市 睿 智 物 业 服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拖 欠 劳 动 报 酬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吉高新民一初字第609号原告:孙喜柱,男,1949年2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吉林市睿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鞍山街集体胡同银龙苑10号楼东侧二楼。法定代表人:王远霞,该公司经理。原告孙喜柱诉被告吉林市睿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睿智物业)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喜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睿智物业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喜柱诉称:2012年12月1日,原告孙喜柱到被告处打工,双方建立了劳务关系,双方约定原告在被告所管辖的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街万馨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做保洁工,约定劳动报酬每月支付1000元整,至2014年6月6日弃管后,其中拖欠原告2014年3-4月份共2个月的工资,共计2000元整,至今未能给付。2014年6月6日弃管后,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支付,恳请法院查明事实,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劳动报酬2000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睿智物业未到庭答辩。原告孙喜柱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工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物业公司欠我2个月工资2000元。2、证明一份,证人李全、郑义明、徐长生证明原告在被告处打工做保洁工作的事实。因被告睿智物业未出庭质证亦无证据向本院提交,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1-2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日,被告睿智物业向原告孙喜柱出具工资欠条一份,内容为“因无法收取物业费,欠公司职工孙喜柱3-4月工资,大写贰仟元整。特此证明。”并加盖被告睿智物业公章。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原告欠款2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林市睿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限公司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孙喜柱人民币2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吉林市睿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梁玉人民陪审员  张泽君人民陪审员  刘清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译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