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俄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俄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480号原告俄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俄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俄某于2015年4月2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俄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张艳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小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