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1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颜世礼与窦立亮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营)民初字第1218-1号原告颜世礼。被告窦立亮。上列原、被告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诉至本院,为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结及审结后的执行,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以其名下鲁G×××××号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窦立亮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转移、买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泳审判员 陈勤吉审判员 徐志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