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嵩商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宁波方平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锦恒塑料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方平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锦恒塑料制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嵩商初字第19-3号原告:宁波方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平海路1188号。法定代表人:徐朕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市鄞州锦恒塑料制品厂(普通合伙)。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南一村文卫路**号。原告宁波方平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锦恒塑料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方平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483元,保全费486元,合计诉讼费969元,由原告宁波方平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建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谢露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