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韦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603号原告韦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智,广西澄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卢靖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黄碧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