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3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黄海泉与惠安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卢秀珍、黄志强、黄建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泉,惠安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卢秀珍,黄志强,黄建强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3414号原告黄海泉,男,195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惠安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建设南路***号,事证第135052100513。法定代表人许和辉,主任。第三人卢秀珍,女,195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第三人黄志强,男,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第三人黄建强,男,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海泉与被告惠安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第三人卢秀珍、黄志强、黄建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一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少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