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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辖终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青岛海力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德宝铁塔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德宝铁塔有限公司,青岛海力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辖终字第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德宝铁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边荣泉,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海力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文,董事长。上诉人山东德宝铁塔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商辖初字第3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不是承揽合同纠纷,本案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即合同履行地)及上诉人住所地均在济南市天桥区,本案应由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青岛海力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青岛海力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胶州市,故胶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雪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