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凌海翠民初字第0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牛广春诉刘宝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翠民初字第01074号原告牛广春,男,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被告刘宝山,男,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委托代理人刘永清,男,满族,农民,现住凌海市。原告牛广春诉被告刘宝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广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牛广春承担。审 判 长  胡东博代理审判员  张若石人民陪审员  金玉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