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黑民初字第00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王某诉何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黑民初字第00783号原告王某,女,1986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黑山县黑山镇。被告何某,男,198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黑山县黑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