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民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赵来庆、江建明、王福启、赵文典、丁继南、陶亚峰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赵来庆,江建明,王福启,赵文典,丁继南,陶亚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674号原告菏泽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崇亮,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新春,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法纪处书记委托代理人徐兴建,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赵来庆(赵辉),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江建明,男,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福启,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文典,男,1955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丁继南,男,195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陶亚峰,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来庆、江建明、王福启、赵文典、丁继南、陶亚峰(以下简称六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六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于六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于六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于被告赵来庆、江建明、王福启、赵文典、丁继南、陶亚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继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