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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马民特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无锡金源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杨志清等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金源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杨志清,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马民特字第00003号申请人无锡金源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鸿桥路801-2410。法定代表人赵泳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晓丹,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羽,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杨志清。被申请人王峰。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无锡金源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志清、王峰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无锡金源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无锡金源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无锡金源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终结本次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审判员  苏建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敏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