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一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姜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民一初字第192号原告姜某。委托代理人李仑,山东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汉族。原告姜某与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委托代理人李仑及被告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2年1月16日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在滨州的楼房一套归被告周某所有,被告周某给付原告姜某现金40000元,后被告给原告书写下欠条并承诺二年内给付,但至今未履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4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周某辩称,被告承认欠原告姜某40000元,但因为经济收入有限一直未付,被告现在没��能力一次支付原告40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1月16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在阳信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子女安排:婚生儿子周某某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承担抚养费,女方可探望孩子。财产处理:在滨州滨城区楼房一套归男方,涉及该楼房的贷款由男方承担,男方给付女方现金40000元。双方没有其他财产、债权、债务纠纷争持。同年1月18日,被告给原告书写40000元欠条一张,承诺二年内还清,但被告周某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为此原告姜某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协议书及欠条、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之规定,本案中原告姜某与被告周某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姜某要求被告周某支付40000元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周某对此无异议,故原告姜某要求被告周某支付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姜某人民币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