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胡民初字第0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曹良军与江苏鑫杨木业有限公司、杨朝春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良军,江苏鑫杨木业有限公司,杨朝春,郑道祥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沭胡民初字第01199号原告曹良军,居民。委托代理人周新权、李兵,江苏雅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鑫杨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周集乡老街村。法定代表人杨朝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朝春,居民。被告郑道祥,居民。原告曹良军诉被告江苏鑫杨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杨木业公司)、杨朝春、郑道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开庭审理前撤回了对被告郑道祥的起诉。本案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良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鑫杨木业有限公司、杨朝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6日,被告鑫杨木业公司将其位于周集乡的厂房土建工程承包给原告,双方签订承包合同,约定:1、原告向被告鑫杨木业公司交质量保证金50000元,到开工10日内返还;2、被告鑫杨木业公司确保施工现场三通一平,保证材料及时到位,如因材料未到位的一切损失由原告承担。2013年11月6日原告进场施工后,由于被告鑫杨木业公司资金短缺,无法保证材料及时到位,工地停工至今。施工后工地负责人郑道祥对部分工程的工程款签字确认,剩余的工程款至今未结算。杨朝春作为鑫杨木业公司的自然人独资人,鑫杨木业公司成立至今未生产经营,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要求判令:1、被告江苏鑫杨木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保证金50000元、支付工程款6590元,共计56590元;2、杨朝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江苏鑫杨木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被告杨朝春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6日,原告(乙方)与被告鑫杨木业公司(甲方)签订土建承包合同,被告鑫杨木业公司将其位于周集乡的厂房土建工程承包给原告。乙方交甲方押金伍万元整到开工十日返还,甲方付乙方生活费每月壹拾万元,每月25号到位,甲方确保三通一平,保证材料及时到位,如材料不到位,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必须听从甲方管理不得蛮干(工程范围内),包工单价:按建筑面积63元/㎡。被告杨朝春于2013年11月6日出具收条给原告,收条内容:“收条今收曹良军瓦工在沭阳周集工地安全质量保证金伍万元¥50000元注施工后十天无质量问题无息退还杨朝春2013.11.6。”原告多次索款未果,诉至本院要求处理。另查明,江苏鑫杨木业有限公司是杨朝春作为法定代表人独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土建承包合同、收条、企业信息表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鑫杨木业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土建承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向被告鑫杨木业公司出具的质量保证金应按约定及时返还。对原告要求被告鑫杨木业公司退还保证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认从被告处领取10000元生活费,该款应从结算工程款中扣除,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给付经工地负责人郑道祥签字结算的工程款6590元,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鑫杨木业公司系被告杨朝春独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杨朝春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杨朝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朝春、鑫杨木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鑫杨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良军退还保证金50000元(已付10000元予以冲除);二、被告杨朝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15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审 判 长 李长超人民陪审员 周建沂人民陪审员 马秀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蒋 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