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郾民初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兰花与被告张春堂、张士琦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兰花,张春堂,张士琦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595号原告王兰花,女,53岁,汉族。被告张春堂,男,80岁,汉族。被告张士琦,男,46岁左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兰花与被告张春堂、张士琦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兰花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兰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兰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兰花负担。审判员 高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成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