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涟执字第2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羊兆丰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羊兆丰,顾金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涟执字第2046号申请执行人羊兆丰,农民。委托代理人姜井留,男,1954年3月20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顾金保,农民。羊兆丰与顾金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3)涟民初字第2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顾金保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归还原告羊兆丰购房款140000元;案件受理费31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3800元,由被告顾金保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涟民初字第2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军执行员 李崇德执行员 郭文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孔 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