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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5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生铃与林建安、黄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生铃,林建安,黄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5070号原告刘生铃,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委托代理人兰细贤,福建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建安,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安市,现住福安市。委托代理人郭光榕,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强,男,196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生铃与被告黄强、林建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生铃以被告林建安提供的证据足以本案借款已还清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生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为9150元,由原告刘生铃负担。审 判 长  杨胜代理审判员  叶林人民陪审员  吴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