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茅箭执字第008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十堰得力特钢管业有限公司与湖北十堰盟发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得力特钢管业有限公司,湖北十堰盟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执字第00858-2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得力特钢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经济开发区东环路262号。被执行人湖北十堰盟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普林南路16号。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鄂茅箭执字第0085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4)鄂茅箭执字第00858-1号执行裁定书共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湖北十堰盟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鄂C号车辆、鄂C号车辆、鄂C号车辆、鄂C号车辆、鄂C号车辆。现因案外人胡杰清对本院查封上述车辆的行为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案外人胡杰清的执行异议成立,需要解除上述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湖北十堰盟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的鄂C号车辆、鄂C号车辆、鄂C号车辆、鄂C号车辆、鄂C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丹萍审判员  潘 涛审判员  刘曙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相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