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罗会春、侯路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罗会春,侯路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75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李俊倩,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北明、韩文静,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会春,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渠县。被告:侯路群,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诉被告罗会春、侯路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3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金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白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