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钦北法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黄昌环与李荣芝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昌环,李荣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北法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黄昌环,城镇居民。被执行人李荣芝,男,194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城镇居民,住钦州市灵山县旧州镇狮岭街**号。申请执行人黄昌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5)钦北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李荣芝协助申请执行人黄昌环将位于钦州市钦北区宫保南一巷43号的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到申请执行人黄昌环名下,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750元,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4月2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李荣芝协助申请执行人黄昌环将位于钦州市钦北区宫保南一巷43号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到申请执行人黄昌环名下。申请执行人黄昌环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7750元和执行费500元,共计82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5)钦北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耀星审判员 曾繁积审判员 杜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