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6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杨远建与徐青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远建,徐青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6268号原告杨远建,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珠溪镇。委托代理人朱杰,重庆杰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徐青平,男,195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远建诉被告徐青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远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远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远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150元,由原告杨远建负担。审判员 李霄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