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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漆油(上海)有限公司与郑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漆油(上海)有限公司,郑荣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593号原告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漆油(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桦。委托代理人汪玉璇,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靖,北京市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漆油(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郑荣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漆油(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漆油(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漆油(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 谧代理审判员 于 是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季禛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