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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马兆银诉王永斌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兆银,王永斌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410号原告马兆银,男,汉族,1972年1月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居民。被告王永斌,男,汉族,1990年9月出生,高中文化,山丹县居民。委托代理人马新胜,山丹县东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马兆银与被告王永斌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后,原告马兆银于2015年4月29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兆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马兆银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永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益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