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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庄和平与张珊珊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和平,张珊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651号原告庄和平,男,195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张珊珊,女,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和平与被告张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庄和平以原告欲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和平以欲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和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和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锡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振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