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2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石凯与贾文才、蔡文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凯,贾文才,蔡文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2507号原告石凯。被告贾文才,无职业。被告蔡文燕,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凯与被告贾文才、蔡文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凯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凯负担。审判员 韩廷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建霞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