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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保康马民初字第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肖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马民初字第0035号原告肖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闫铁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晓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