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保康马民初字第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肖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马民初字第0035号原告肖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闫铁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晓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