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5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于博与深圳市奥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博,深圳市奥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529-1号原告于博,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郝传海,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华,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奥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自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琳琳,公司员工,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岳帅,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博诉被告深圳市奥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203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560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 云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婉(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