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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一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黄玉兰与蒙月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兰,蒙月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一初字第484号原告黄玉兰。被告蒙月芝,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玉兰与被告蒙月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承诺还款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玉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覃小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奕原告:黄玉兰,女,1957年4月22日生,壮族,现住广西田阳县田州镇解放中路**号。被告:蒙月芝,女,现住广西田阳县建筑小区。法定代表人:XXX。黄玉兰诉蒙月芝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玉兰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黄玉兰负担。审判长XXX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王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