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民初字第4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孙静与李家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424-1号原告孙静,女,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被告李家科,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梁山支公司,住所地市中区古槐路铁塔寺小区4号。负责人王鹏,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槐立保字第2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被告李家科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科所有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刘扬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