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2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东平县彭集街道鲁屯村民委员会、焦绪银与焦绪银、云保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平县彭集街道鲁屯村民委员会,焦绪银,云保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248号原告:东平县彭集街道鲁屯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庞连政,山东东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绪银。被告:云保娟(系被告焦绪银之妻)。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谷志华,山东法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平县彭集街道鲁屯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焦绪银、云保娟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平县彭集街道鲁屯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东平县彭集街道鲁屯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卜 祥 海审 判 员 刘 运人民陪审员 徐 玉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