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胡兰香与九江市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兰香,九江市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胡兰香被执行人:九江市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永民一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九江市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九江市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修县支行的存款3633.8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 旺审判员 熊守明审判员 邓怡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向正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