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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76年6月26日生。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2年1月8日生。本院在执行张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2015)南执字第276号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南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9875.00元,已执行7000.00元,未执行22875.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除已交纳的执行款7000元外暂无现金支付能力,也无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执字第27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曹文学审判员  张文豪审判员  袁 鸿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芝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