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桃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杨俗丰与萧学良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俗丰,萧学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桃执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杨俗丰,男,195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大栗港镇黄道仑村。被执行人萧学良,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大栗港镇黄道仑村。申请执行人杨俗丰与被执行人萧学良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桃民一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应由被执行人萧学良赔偿申请人杨俗丰损失74631.27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823元、执行费101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萧学良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俗丰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申请执行人杨俗丰与被执行人萧学良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杨俗丰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萧学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萧学良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爱宝审判员 崔益沙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曙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