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禹法执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徐连春与刘德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禹法执字第554号申请执行人徐连春,男,汉族,1976年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刘德永,男,汉族,1973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5日审结。该案(2013)禹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德永所有的位于山东省禹城市房产一套(证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祥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明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