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民初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武隆县景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与武隆县两河口水力发电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武隆县景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武隆县两河口水力发电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0414号原告重庆市武隆县景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芙蓉中路61号1幢1单元2-2。法定代表人贺小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冰,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光权,重庆市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隆县两河口水力发电站,住重庆市武隆县黄莺乡麻池村四社。负责人曾丽维,该电站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晓平,重庆碧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武隆县景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武隆县两河口水力发电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武隆县景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武隆县景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武隆县景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钱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