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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执二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崔小伟与山东滨州鑫瑞达机械有限公司、于建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小伟,山东滨州鑫瑞达机械有限公司,于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二字第952号申请执行人崔小伟。被执行人山东滨州鑫瑞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梁才办事处西宋村梁才街路南。法定代表人孙连娜,总经理。被执行人于建强。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新林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张俊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