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执二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崔小伟与山东滨州鑫瑞达机械有限公司、于建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小伟,山东滨州鑫瑞达机械有限公司,于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二字第952号申请执行人崔小伟。被执行人山东滨州鑫瑞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梁才办事处西宋村梁才街路南。法定代表人孙连娜,总经理。被执行人于建强。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新林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张俊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