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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翔民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科之杰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诉龙岩正强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898号原告科之杰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内垵中路169号。法定代表人麻秀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文华、陈路平,公司职员。被告龙岩正强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龙雁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许万强。原告科之杰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龙岩正强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科之杰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龙岩正强管桩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科之杰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科之杰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龙岩正强管桩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由原告科之杰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江自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代)  林惠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