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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一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马某与梁某、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梁某,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361号原告:原告马某,男,1974年7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梁某,男,1979年2月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关某,女,1978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梁某、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李银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饶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