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一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马某与梁某、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梁某,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361号原告:原告马某,男,1974年7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梁某,男,1979年2月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关某,女,1978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梁某、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李银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饶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