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西樵科丽达针织印花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汇程纺织有限公司、招泽华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西樵科丽达针织印花有限公司,佛山市汇程纺织有限公司,招泽华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97-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西樵科丽达针织印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胡文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祥宝,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麦佐添,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佛山市汇程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杨青平。被告:招泽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西樵科丽达针织印花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汇程纺织有限公司、招泽华的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本案原告已申请财产保全,但因本案没有实施财产保全措施,故对原告已预交的财产保全费175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审判员 李昭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楚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