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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三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吕双春与杜会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双春,杜会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三初字第551号原告:吕双春。被告:杜会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双春与被告杜会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双春于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双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200元,共计350元,原告吕双春负担150元,被告杜会芳负担200元。审 判 长  邢新同审 判 员  张立华人民陪审员  齐会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秋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