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三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吕双春与杜会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双春,杜会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三初字第551号原告:吕双春。被告:杜会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双春与被告杜会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双春于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双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200元,共计350元,原告吕双春负担150元,被告杜会芳负担200元。审 判 长 邢新同审 判 员 张立华人民陪审员 齐会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秋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