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刑减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韩东升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减字第666号罪犯韩东升。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东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对韩东升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1年2月13日起至2020年2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1月15日,经本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12日止。2015年4月1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提请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以下简称包头监狱)考核认定,罪犯韩东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累计记功六次,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包头监狱对罪犯韩东升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韩东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累计记功六次。另查明,该犯于2013年5月23日经内蒙古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鉴定为左手腕神经肌腱损伤术后功能受限。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检察意见书、病残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韩东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东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3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雪冰审 判 员 孙彩霞代理审判员 高阿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宝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