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耀执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建荣与被执行人焦高彦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荣,焦高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耀执字第00054号申请执行人杨建荣,男,汉族,富平县人,农民,住富平县。被执行人焦高彦,男,汉族,铜川市人,农民,住耀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建荣与被执行人焦高彦健康权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耀民初字第002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建荣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焦高彦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建荣医疗费等1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解被执行人焦高彦给付了申请执行人10000元,现剩余7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4)耀民初字第00221号民事调解书中1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彦锋审 判 员 王建文人民陪审员 刘 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党军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