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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邢台市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卫现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卫现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西民初字第607号原告邢台市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新八一路4#楼119号,组织机构代码:57824015-8法定代表人李义芹,该公司经理。被告卫现朝,男,1971年0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委托代理人卫延书(卫现朝妹妹),女,1973年10月30日出生,自由职业,住邢台市。原告邢台市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卫现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宗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因被告卫现朝拖欠物业费未能协商解决,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被告支付自2012年6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拖欠的物业费2077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卫现朝于2015年4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邢台市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自2012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800元,逾期不交则按实际应交纳数额交纳2875元。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台市顺和物业服务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阅读笔录,核对无误后签字。审判员  杜宗凡书记员  李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