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执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梁艳娴与关羡、陈运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艳娴,关羡,陈运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字第416号申请执行人:梁艳娴,女,住阳江市。被执行人:关羡,女,住阳江市。被执行人:陈运崧,男,住阳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艳娴与被执行人关羡、陈运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关羡应偿还借款本金125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陈运崧承担连带共同偿还责任,并返还受理费4769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本院查询市各财产登记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另查,被执行人关羡、陈运崧的房屋被阳东区人民法院查封处理,经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查询的结果,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现有的房屋已被阳东区人民法院处理,申请执行人已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城法执字第4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喜元审判员 余从展审判员 袁广峰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九书记员 柯大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