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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商初字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学宝、蔡善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学宝,蔡善波,范增文,王学福,范增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473号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相中。被告王学宝。被告蔡善波。被告范增文。被告王学福。被告范增田。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学宝、蔡善波、范增文、王学福、范增田金融合同借款纠纷一案中,被告范增田、范增文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学福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学福银行存款2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台君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继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