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黄某甲等人盗掘古墓葬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尉刑初字第99号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于2014年1月28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8日被尉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被告人黄某乙,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于2014年1月15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30日转取保候审,2015年1月28日被尉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被告人黄某丙,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于2014年1月28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8日被尉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被告人黄某丁,男,因涉嫌盗掘古墓葬于2014年1月28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8日被尉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诉刑诉(20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宫宝针、书记员高丙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4日晚,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伙同黄某戊、黄某己、黄某庚(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到尉氏县朱曲镇黄湖村北地盗掘古墓葬,在盗掘过程中,黄某戊又叫来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三人另案处理)先后赶到盗墓现场,后被朱曲派出所民警巡逻时发现。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黄某丁于2014年1月28日主动投案,被告人黄某乙于2014年1月15日被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伙同他人盗掘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四被告人判处刑罚。提供的证据有: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赵某某、李某丙、马某某的证言,尉氏县朱曲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尉氏县文物保护管理所出具的证明,现场照片,尉氏县朱曲派出所出具的黄某甲、黄某丙、黄某丁投案自首的证明,同案人黄某戊、黄某己、黄某庚、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供述,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供述证明其盗掘古墓葬的事实,豫文物鉴字(2014)第3号鉴定意见书及四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4日晚,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伙同黄某戊、黄某己、黄某庚(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到尉氏县朱曲镇黄湖村北地盗掘古墓葬,在盗掘过程中,黄某戊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甲让其找王某某前来指导盗墓,李某甲、李某乙遂联系王某某(三人另案处理)先后赶到盗墓现场,后被尉氏县朱曲派出所民警当场发现。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黄某丁于2014年1月28日主动投案,被告人黄某乙于2014年1月15日被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卷佐证:1.赵某某、李某丙、马某某的证言及尉氏县朱曲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发现黄某戊等人盗掘古墓葬的情况;2、尉氏县文物保护管理所出具的证明证明现场情况;3、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情况;4、尉氏县朱曲派出所出具的投案自首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黄某丁主动投案自首;5、同案人黄某戊、黄某己、黄某庚、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供述证明其结伙盗掘古墓葬的事实;6、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供述证明其盗掘古墓葬的事实;7、豫文物鉴字(2014)第3号鉴定意见书证明被盗墓葬为宋元时期的墓葬,对研究尉氏县一带自宋元时期墓葬的形成、类型及其考古文化面貌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8、户籍证明证实四被告人的年龄和身份。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且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伙同他人盗掘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黄某甲、黄某丙、黄某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黄某乙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乙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黄某甲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黄某丙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黄某丁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范开尉审判员 王培炎审判员 孙军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