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单宝进与潍坊瑞盛航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宝进,潍坊瑞盛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民初字第68号原告单宝进。被告潍坊瑞盛航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湘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宿爱堂,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宝进与被告潍坊瑞盛航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单宝进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潍坊瑞盛航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宝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单宝进负担。审 判 长 徐 霞人民陪审员 王军刚人民陪审员 陈东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