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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郝立军与德州兴合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张景合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初字第96号原告郝立军。委托代理人程洪河,山东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立新,山东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州兴合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新华工业园双一路31号。法定代表人张景合,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景合。被告李俊英,女,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大刘庄新园公寓18号楼1单元4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立军与被告德州兴合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张景合、李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立军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德州兴合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张景合、李俊英银行存款774.52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原告郝立军以其自有房产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郝立军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郝立军的担保财产。二、冻结被告德州兴合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张景合、李俊英银行存款774.52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延军审判员  郝全树审判员  吴东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