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禹民一初字第3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金牛诉被告皇甫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牛,皇甫朋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民一初字第3732号原告李金牛,男,生于1967,汉族,住禹州市。被告皇甫朋飞,男,生于1987年,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牛诉被告被告皇甫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牛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金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李金牛负担。审 判 员 :孟金虎人民陪审员 :尹晓博人民陪审员 :张东坡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卜亚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