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玉华与齐曙光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华,齐曙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华,女,194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被执行人:齐曙光,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址康平县,现羁押地不祥。本院在执行王玉华申请执行齐曙光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在被羁押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康刑初字第2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国祚审判员 张孝东审判员 范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 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