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288号原告王某,女。委托代理人孟勇,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仲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月,原、被告在外打工相识后,同居共同生活。2011年11月23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2,2011年9月16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严重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导致婚后夫妻经常吵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月在打工时相识,不久即同居生活,2011年9月16日登记结婚,2011年11月23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2。原、被告结婚后前段夫妻关系较好,后因性格差异,常为家庭琐事吵架,原告多次与被告自行协商离婚未果。2014年5月,原告与被告分居,独自在外打工,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前段夫妻关系尚好,近期夫妻关系不融洽,主要是夫妻聚少离多,缺乏沟通所致,夫妻之间并无大的矛盾和冲突,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夫妻和好是完全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仲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向 荣 百度搜索“”